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个人独资企业法草案,围绕如何鼓励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如何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能否冠以“公司”字样等问题,与会人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李鹏委员长参加了今天上午的分组审议。
出席会议的人员表示,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委员们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增加就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应该依法大力促进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内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制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引导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包含对不正当行为的规范,只有规范,才有健康发展。规范和鼓励是一致的,规范也是一种鼓励。
一些委员也提出,法律注重义务与权利的平衡。现在草案中对个人独资企业行为的规范和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得较多,而对其权利则规定得较为笼统。他们建议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必须真正做到促进与规范并重。